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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9-21  阅读 | 286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水务局、鄂州市湖泊与水利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的品质得到较大提升,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整体抗灾防灾能力还不够高,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线、城市照明、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防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我省城乡建设事业正处于关键发展时期,城乡发展与防灾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近年来各类极端性天气事件增多,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管理造成很大威胁和灾害。各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认识到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工作,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保障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市政公用设施领域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十分重要的任务。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责任。

二、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机制和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的法规制度。要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工作的制度,及时将城乡防灾规划、工程抗灾设防、防灾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为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体制和机制建设。各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灾害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要强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扎实做好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工作。

(三)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和重点防控机制。要定期分析本地区灾害形势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形成灾害防御分析报告,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公布市政公用设施领域防御相关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针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要建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重点工程和次生灾害危险源数据库,在特殊季节或接到灾害预警时,及时做出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部署,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四)建立防灾减灾工作绩效评估制度。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评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工作绩效,从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和技术层面深入分析本地区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目标、措施,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着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防御灾害能力

(一)推进城市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城市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以防御雪灾、防洪和地质灾害为重点,结合其他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综合防御,在防灾规划中整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防灾要求。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将城市建设防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和强制性要求,强化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防灾内容,提高城市综合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能力,从源头上减轻可能的灾害损失。

(二)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特别是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灾设防。要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重要生命线系统的防灾能力建设,严格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的防灾管理。要把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管理重心前移,在立项和方案阶段对防灾的关键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和论证,提出防灾减灾意见和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灾设防的专项审查,或在相关审查中增加防灾的内容要求;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把抗灾设防措施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运行阶段定期开展防灾安全评价,及时维护、鉴定、维修、加固;在有灾害预警时加强检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三)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防灾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施工现场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避免引发次生灾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特别要加强对工程行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防灾知识、技能教育。要组织制定建筑施工灾害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在有灾害预警时,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防灾、避险及施工人员疏散撤离。

(四)推进社区防灾减灾工作。要积极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新建社区的防灾设施、避险场所、疏散场地等要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防灾设施齐全和足够的避险、疏散空间。现有重要城区、商务中心区(CBD)、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地下空间要进行综合防灾能力评价,不能满足有关防灾要求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

四、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应急和恢复重建能力

(一)制定和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地震、暴雨和其他灾害特点,制定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权。要把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的过程作为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改进工作的过程,保证预案完备可行。

(二)建立健全有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渠道。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到信息先行,保证及时、准确地得到各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建立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报送制度,保证及时得到来自基层的第一手灾害情况报告;收集、研究各类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自然灾害案例和应急工作措施,为领导决策服务;明确负责灾害信息上报的机构、人员,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三)做好抢险救援和应急鉴定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建立反应迅速、机动灵活、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市政公用设施抢险救援专业队伍;依靠建筑设计、施工和研究等单位的力量,建立防灾应急鉴定队伍;建立抢险救灾投入补偿机制,确保分散在施工企业的大型设备能够在抢险救援时及时到位;加强应急市政公用设施应急防灾预案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市政公用设施防灾抢险救援、应急鉴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指导灾区制定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满足防灾要求的恢复重建方案。确定合理的抗灾设防标准,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管,提高工程的抗灾能力。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依靠专家的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抗灾特点,推广应用抗震、防洪等实用技术。

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一)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技术标准应用体系。要及时推广先进适用的防灾减灾技术标准,重点加强城市建设防灾规划技术标准、城市避难空间设计导则等市政公用设施综合防灾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的推广应用。强化防灾避难空间的内容和要求,综合考虑灾害的关联性和多灾种防灾要求的整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防灾和安全监测。

(二)加强防灾减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防灾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城市和城市群灾害模拟预测与综合防灾保障、重大工程与城市生命线工程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土木工程系统数字减灾技术等。充分依靠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的技术力量,建立防灾减灾专家队伍,在勘察、设计、施工、管理、使用、运营和应急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全面提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领域防灾和应急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和技术含量,做到科学决策。

(三)加强防灾减灾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防灾减灾文化建设,广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要积极开展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和应急管理培训;要将防灾减灾理论和知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领域从业人员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各种防灾演习、演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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